关于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校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对象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016年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地点及时间

方式一:

1.申报地点:财务处南区报账大厅二楼

2.现场办理时间:31-17

3.联系人及电话:

北碚区地税局城区第二税务所薛添泽 17783840900

best365网页版登录财务处 任元明 68253639

方式二:

1.申报地点: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北碚区云清路71号竹博物馆旁)

2.现场办理时间:31-328

三、所需资料

1.仅在一处取得收入者(扣缴单位为“best365网页版登录”)

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1

2.在两处及以上取得收入者

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1),带有银联标识的储蓄卡(适用于税务反馈表中“应纳税额”大于“已缴税额”需要补交税金情形)。

四、特别提醒

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义务。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高度重视自行申报工作,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逾期办理或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能产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须知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务处

                                                                               2017年3月1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x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x

 

发布时间2017-03-02 0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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