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7年度采购计划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财司函〔2015〕445号)和财政部《关于2017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1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中央预算单位牢固树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实施”的意识,认真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为做好我校2017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凡使用学校事业财务收支计划经费的采购行为,必须编报采购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编报
    (一)采购计划编报类型:分为专项资金采购和基本支出采购两大类。
    1.专项资金采购: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以及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经费、教育教学改革等专项资金的采购。
    2.基本支出采购:各单位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进行的采购。
    (二)编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使用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的,货物类直接编报年度采购执行计划即采购申请,工程及服务类编制采购计划。各单位应在2017春季学期开学前,完成市场调研和项目采购需求论证等工作,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采购申请或采购计划,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归集后,于2017年3月7日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
    仪器设备类的采购申请,通过“国资系统”提交;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申请,请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主页下载采购申请表并填报。
工程类及服务类项目,按附件1中表2、表3填报采购计划。
    2.使用基本支出资金进行采购的,按附件1中的货物、服务、工程类别分别编报年度采购计划。各单位于学校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全年的采购计划按采购项目或品目向经费管理部门提交;经费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归集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归集提交年度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还应按附件1中表4单独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二、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等部门为学校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等采购项目;
    信息中心负责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信息中心管理之外的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购计划编报工作,未列入计划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不予采购。
    (二)除通过国资系统申报的材料外,其他材料提交签字盖章纸质版(附电子版)。
    (三)各单位在采购计划编报过程中,如遇经费预算问题,请与财务处联系;采购计划表填报问题,请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1.2017年采购计划申报表
         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3.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7日

 

附件:  附件1-2017年采购计划申报表.xlsx
附件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pdf
附件3-2017-2018年政府集采目录.docx

 

发布时间2017-01-17 16: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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